深圳拟立法允许慈善组织搞投资经营
据新华社深圳9月23日专电(编辑吴俊)21日至23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会期间,海内外专家举办论证会,对如何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进行探讨。这一“”在“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鼓励超额捐赠,放宽免税收入范围”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条例送审稿”共有十大创新点:一是登记管理创新;二是提高慈善组织经营能力;三是慈善事业的培育和扶持措施;四是对公职人员和公权机关的限制;五是慈善服务专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六是募捐许可和备案制度;七是慈善透明与托管制度;八是税收减免制度;九是管理监督制度;十是严格的法律责任。
编辑看到,“条例送审稿”对多个慈善概念作出了重新定义。例如,对慈善事业作出新的界定,包括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和捐赠公益事业等范畴。同时,捐赠财产的范围也扩大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捐赠财产的范围界定为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条例送审稿”规定,可以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服务和人力资源等。
“条例送审稿”当中格外引人注目的一大创新是允许慈善组织。据深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慈善组织的财产多元化和财产保值增值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现行政策对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限制颇多。“条例送审稿”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保值增值手段也扩展到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不过,“条例送审稿”强调:投资经营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的性质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因此在财务管理上,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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