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服务网
 
地方: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浙江|安徽|江苏|福建|甘肃|江西|贵州|云南|青海|四川|陕西|宁夏|海南|内蒙古|海南|澳门|台湾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主站财经

国税总局官员:无房产税试点扩大消息

2013-11-24 15:33:58 作者:admin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国税总局官员:无房产税试点扩大消息

昨天,编辑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座谈会上了解到,对于近日有业内人士称,在沪渝试点房产税的基础上,后续将在四个城市进一步试点的说法,来自国税总局房产税改革小组的官员等均表示没有获悉这一方案。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一位有关负责人也认为房地产税改革将不再是简单扩面试点的问题。

目前,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已获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正式立项。项目首席专家、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分析,根据三中全会要求,房地产税改革有望在先立法的基础上,启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四项税种的共同改革。

对于近日房产税后续将在四个城市进一步试点的说法,在23日会上包括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改革小组、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三位官员,均明确表示没有获悉这一方案。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一位有关负责人进一步提出,虽然三中全会之前不少人认为房产税下一步改革举措可能就是扩大试点城市,但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税收制度的决定,意味着这可能是一系列相关改革,而非扩大试点城市这么简单。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介绍,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他认为,房地产税绝不等于房产税,这次三中全会提出对房地产税改革,应该同时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四大相关税种的共同改革。他分析,这一改革应是先对房地产税立法,而非简单修订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解决房产税开征程序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使推进的部门不再只是财税部门,人大也加入进来。作为一项直接增加普通纳税人负担的税种,在各方达成共识后再确定改革方向和步骤,并落地加以实施,而非继续简单扩大房产税试点城市范围


关键词:国税总局官员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18719号
&2020 人民服务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