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梯工违规操作被夹死 死者家人获赔42万
皮具公司的电梯出了问题,在皮具公司担任电梯工的阿军在电梯公司已派人过来维修的情况下也上去帮忙,在违规操作中意外身亡。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法院一审判决电梯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导致阿军死亡,应负事故的四成责任,皮具公司管理不到位应负一成责任。因皮具公司已另行与阿军家人达成赔偿协议,法院遂判令电梯公司赔偿阿军家人42万多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动帮忙维修电梯被夹死
阿军自2011年2月起在长安镇某皮具公司担任电梯司机,负责操作电梯运行。2012年8月29日,因电梯轿门联动钢丝绳断裂,阿军通过皮具公司向电梯公司报障。电梯公司派维保人员吕某到场处理。在维修中,为方便吕某对电梯轿门联动钢丝绳进行维修,阿军通过轿厢内的安全窗爬到轿顶,操作轿顶的检修装置将轿厢向下运行至吕某方便维修的位置,并协助吕某维修电梯。
阿军在轿顶上用短接线将接线箱内的安全回路接线端口短接起来,使电梯可以启动。当吕某把轿门已损坏的钢丝绳拆卸出来后关闭轿门、准备回去拿新的钢丝绳过来更换时,阿军在未拆除轿顶接线箱内的门锁安全回路短接线的情况下,把检修转换开关从检修状态转换至正常状态,并走到门边,坐在轿门门头上,头伸出厅门处,准备从轿顶跳到一楼平台。此时,检修装置已复位到正常,电梯的门锁安全回路处于接通状态,电梯执行向上运行程序,阿军的头和脚没能来得及往回缩,被电梯挤压致死。
2012年9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军的事故属于工伤,并支付其家属工伤赔偿金。一个月后,阿军家人与皮具公司签订协议,确认公司已向其垫付相关生活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及另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以后不再要求皮具公司承担责任。
电梯公司否认事故与其有关
2012年12月,阿军家人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公司、电梯公司及电梯维修人员吕某,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和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合计116万多元。
电梯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电梯公司称,该公司未雇请阿军,吕某也未主动要求阿军帮工,阿军是在履行皮具公司的职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与电梯公司无关。阿军不具有维修电梯资质,其违规操作的严重过错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此外,皮具公司作为电梯所有权人未按要求管理,禁止阿军进入电梯轿顶,应承担第一赔付责任。阿军家人已获工伤赔偿,并已获皮具公司的赔偿款,故不能再就同一事实要求电梯公司赔偿。
皮具公司则辩称,阿军与皮具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阿军家人以生命权纠纷起诉,是以帮工法律关系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而阿军帮工的对象是电梯公司,故皮具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法院认定电梯公司负四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本次事故主要是因阿军短接了安全回路造成。阿军不具备电梯维修的相应资质,其擅自进入轿顶违规操作,并在操作后罔顾自身安全,试图从轿顶和厅门之间的空隙跳到一楼平台,阿军具有严重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吕某作为电梯维修人员,应知电梯维修须具有相应资质,在未了解阿军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没有制止阿军进入轿顶并进行操作,违反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阿军的损害后果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吕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阿军损害,依法应由吕某的用人单位即电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皮具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对阿军违规作业的行为管理不到位,也应负一定责任。
综上分析,应由阿军、电梯公司和皮具公司分别承担50%、40%和10%的责任。阿军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依法合计为102万多元,由电梯公司承担40%为40万多元,皮具公司承担10%为10万多元。
阿军的离开给家人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根据事故损害后果、各方过错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及东莞市的生活水平等,法院酌定分别由电梯公司和皮具公司支付给阿军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和5000元。电梯公司应向阿军家人支付共计4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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