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8.08227万元。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 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 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请求。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李怀亮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李怀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并依据李怀亮的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案件背景: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后,此案历经三次一审判决,但判决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2004年,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即“死刑保证书案”。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2013年6月3日,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79.67万元。
国家赔偿,怎么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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