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引发私刻企业公章的警示
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广州环博展览有限公司(简称“环博公司”)破产清理申请后,却有人(管理人)将环博公司控股申请破产的“银岭公司”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方式重新申请注册公司,并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到当地银行申请冻结了银岭物业公司的财务帐号,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使得该公司职工无法发放工资,无力支付水、电、维修等生活开支费用,致使银岭物业公司管理的1000多人办公大楼面临停摆的局面。
据有关消息提供: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广州中院选定北京XX(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环博公司管理人。
根据《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据工商登记信息查明,环博公司持有广州市银岭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银岭公司”)90%的股权。
据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向凤凰通讯社编辑反映:某律师事务所任破产管理人以来,与环博公司发生不少纷争,罗锦灿近日从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得知,破产管理人在4月初对银岭公司进行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变更银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中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的银岭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一份营业执照作废的纸质声明,两份文件均盖有银岭公司的“公章”,而《股东会决议》上还有罗的“签名”。经有关权威查证,2020年1月8日管理人所作的“营业执照遗失申明”中加盖的银岭物业公司的“公章”系管理人伪造。
罗锦灿向凤凰通讯社编辑说:“银岭公司另一股东并未出席3月30日的股东会议,签名不是我签的,是有人冒签。而真实的银岭公司公章一直存放在公司,并没有外借,申请材料中盖有公章是管理人方未经股东会同意及公安机关备案私自刻制的。”从查询资料中可明显看出:管理人手中持有至少两枚不同的公章。罗锦灿还告诉凤凰通讯社编辑,申请材料中的公章经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证明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此事件目前罗锦灿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据凤凰通讯社编辑调查:因迫于外界压力,管理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撒销公司变更申请”,管理人在申请中辩称:“银岭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该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与2020年4月8日由该局予以核准,并且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据调查在该局备案中的申请文件不是由银岭公司提交的,且银岭公司从未在2020年3月30日召开股东会,更没有做出任何决议。
罗锦灿向凤凰通讯社编辑怒斥管理人向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解释,实际上是承认了其伪造银岭物业公司公章的事实。
管理人必须对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管理人凭伪造的银岭公司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直接冻结了银岭物业公司的银行帐号,使得银岭公司无法发放员工工资及支付水电费和维修保养费用、安保和清洁工等费用,第三方公司已向银岭公司提出了数额巨大索赔要求。
管理人作为被申请受理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此事件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属事实,管理人的行为带来什么警示呢?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和载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此事被证实,等待管理人的将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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